近年来,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的波动,“挖矿”一度被视为“数字时代的淘金热”,吸引了大量资本和个体参与,随着全球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收紧,以及我国政策导向的明确,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从早期的灰色地带逐步滑入刑事犯罪的范畴,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破坏环境资源,从危害能源安全到涉嫌洗钱、非法经营,挖矿行为的“刑事化”趋势不仅警示着参与者,更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法律监管的必然走向。
政策“一刀切”:虚拟货币挖矿的合法空间彻底消失
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经历了从“限制”到“全面禁止”的过程,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通知》,明确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属于淘汰产业,将被全面叫停,这一政策并非“突然袭击”,而是基于多重考量的必然结果:
挖矿活动能耗巨大,与我国“双碳”目标背道而驰,据中国科学院院士欧阳明高测算,2021年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年耗电量超1500亿千瓦时,相当于1.5个三峡电站的年发电量,加剧了能源消耗与碳排放压力。
挖矿产业多集中在能源富集地区,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,扰乱国家能源战略布局,部分矿场甚至通过“优惠电价”套取国家能源补贴,造成国有资产流失。
在此背景下,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,无论是个人“小作坊”还是大型“矿场”,均已失去政策合法性,成为监管打击的对象。
刑事犯罪的“多重面孔”:挖矿为何触碰法律红线
尽管挖矿本身是一种利用计算机算力竞争记账权的技术行为,但在我国法律框架下,其衍生行为或特定条件下极易构成犯罪,具体而言,主要涉及以下几类: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
早期,许多挖矿项目通过“云挖矿”“矿机众筹”等方式吸引投资者,承诺“高额回报”“稳赚不赔”,此类行为本质上属于非法集资:若项目方未将资金用于实际挖矿,而是用于挥霍或转移,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;若虽有挖矿行为,但通过承诺保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,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2022年浙江警方破获的“PlusToken”案中,犯罪嫌疑人以“挖矿理财”为名,发展会员超200万人,吸收比特币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价值超400亿元,最终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